民生書院同學會有限公司章程

(註 :以英文版之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作準)

1.

定 名:
民生書院同學會有限公司,英文為" MUNSANG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2.

宗旨:
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替代以社團註冊的"民生書院同學會",接掌其資產,並秉承其使命。重要目的如下:

 

a)

聯絡民生書院歷屆同學的感情,互相合作,發揚民生精神,更進而謀求協助母校之發展;

b)

興辦不牟利學校以作育英才;

c)

設立獎助學金以鼓勵學習;

d)

從事公益活動;

e)

接受各界捐贈;

f)

安排籌款活動;

g)

代表同學會處理一切法律訴訟及有關法律問題;

h)

以合約人身份簽署各合約包括土地合約,維修合約及一切有關器材合約;

i)

處理投資及有關借貸活動;

j)

絕不從事違反同學會宗旨的商業活動;以及載於M&A的其他工作。

3.

冊地址:
香港特別行政區

4.

會 員:
保持以往的三種不同會員類別:

(甲)

普通會員:凡曾在民生書院及港島民生書院肄業之同學,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得成為普通會員。

(乙)

永遠會員:凡普通會員一次過繳付相等於十年的年費即可成為永遠會員;

(丙)

特邀會員:凡現職或曾服務民生書院或港島民生書院之教職員,對兩校之發展有一定貢獻者,由兩名普通會員或永遠會員推薦,並經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可成為特邀會員。

此外,木會另設永遠會長席位,人數不限,人選則由執行委員會推舉,交由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接納。凡本會永遠會員,對本會會務有長遠之貢獻者得獲推舉。永遠會長不必參與執行委員會工作,但執行委員會每有決定,必須按照紀錄通告永遠會長。

5.

會 費:
(1)普通會員年費為港幣伍十元正(有需要時可由全體會員大會通過調整)
(2)特邀會員不須繳付年費

6.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每年全體會員大會中獲選的11位委員及永遠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會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七名常務委員,組織常務執行委員會。

2.

凡曾任常委會主席兩屆,或曾任主席一屆並任執行委員五屆、或曾任執行委員十屆者,便可自動成為永遠執行委員,其職權與執行委員相同。

3.

執行委員會具有下列權力:

(a)

代表同學會購買任何資產及物業;

(b)

代表同學會處理法律行動包括起訴或辯護工作;

(c)

處理同學會投資事宜;及在需要時處理借貸活動;

(d)

在有需要時,修改規章以便更妥善管理同學會事務;

4.

在下列情況下,執行委員可被取消資格:

(a)

當委員宣佈破產;

(b)

當委員患有精神病,不能履行工作;

(c)

當委員以書面通知自動辭職;

(d)

當委員在同學會所參與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衝突並沒有申報利益;

(e)

當委員被判犯刑事罪;或在個別情況下,由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委員資格。

7.

全體會員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擁有同學會最高決策權。全體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於民生書院校友日舉行一次,並為校友日程序之一部份,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及同學會之會員均可參與。全體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40人。

8.

會員投票
每一位親自出席及有權投票的會員均有一票。在投票時會員必須親身投票。

9.

取消會員資格
任何會員如故意拒絕或疏忽遵守組織章程或附則的條款,干犯或作出對同學會不忠行為,以致破壞同學會或母校的名譽或公開作出不道德行為,經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後,可取銷其會員資格。

10.

同學會駐校董會代表
執行委員會須在執委中推選代表一人,出任母校校董,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如該代表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代表職務時,執行委員會可另選一名新代表取代之。

11.

附 則
在符合組織章程的規定下,執行委員會可不時制定、增補、更改或廢除附則,就有關同學會的事項,規管同學會、其有關人員及會員。

12.

清 盤
如同學會一旦清盤,任何在清盤當日及之前2月內為同學會會員的人士,須按要求分擔提供同學會資產,以償還同學會債項及繳付有關清盤的費用,惟該分擔提供的款項不得超過港幣壹元。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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